首页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食品进口 第二十二条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食品进口 第二十二条 进口食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目的国(地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贸易合同要求进行检验。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