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食品进口 第十七条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食品进口 第十七条 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