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2012年) 第九章 检查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九章 检查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未执行本规定的发证机构,许可证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对不执行本规定造成许可证书丢失、被盗的发证机构,商务部将按照《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引用法条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2010)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