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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2012年) 第九章

第九章 检查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许可证局对发证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定期组织检查或抽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第三十七条 许可证局对发证机构检查或抽查内容包括: 第三十八条 对未执行本规定的发证机构,许可证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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