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2012年) 第九章 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2012年) 第九章 第九章 检查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许可证局对发证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定期组织检查或抽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第三十七条 许可证局对发证机构检查或抽查内容包括: 第三十八条 对未执行本规定的发证机构,许可证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