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章 许可证书的进、出库台账登记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许可证书的进、出库台账登记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领取许可证书时,如发现有缺号、错号、纸张缺页、流水号不连续、无防伪标记等印制错误,应立即封箱,报告主要负责同志,并对检验情况进行书面记录,由保管人员及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连同该箱许可证书一同报许可证局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