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章 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许可证书的进、出库台账登记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构应建立各类许可证书的进、出库台账登记制度。 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构原则上应分设许可证书保管人员与许可证书领用人员。 第二十三条 领取许可证书时,保管人员和领用人员应同时在场对许可证书逐一清点,并填写《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进、出库台账登记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登记表),经保管人员和主要负… 第二十四条 领取许可证书时,如发现有缺号、错号、纸张缺页、流水号不连续、无防伪标记等印制错误,应立即封箱,报告主要负责同志,并对检验情况进行书面记录,由保管人员及主要负责同… 第二十五条 发证机构在启用各类许可证书时,须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进行使用登记。 第二十六条 对印制错误且已发运到发证机构的许可证书,发证机构应退回许可证局,由许可证局按废证予以登记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在保管、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证,发证机构须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进行废证登记。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