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过境肉类产品运抵出口口岸时,出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确认货物原集装箱、原铅封未被改变。

过境肉类产品过境期间,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不得开拆包装或者卸离运输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