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过境检验检疫 第四十一条 运输肉类产品过境的,应当事先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按照指定的口岸和路线过境。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出具的证书,在进口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第四十二条 过境肉类产品运抵进口口岸时,由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运输工具、装载容器的外表进行消毒。 第四十三条 过境肉类产品运抵出口口岸时,出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确认货物原集装箱、原铅封未被改变。 第四十四条 过境肉类产品在境内改换包装,按照进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