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出口检验检疫 第三十九条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出口检验检疫 第三十九条 出口冷冻肉类产品应当在生产加工后六个月内出口,冰鲜肉类产品应当在生产加工后72小时内出口。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另有要求的,按照其要求办理。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