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出口检验检疫 第三十八条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出口检验检疫 第三十八条 存放出口肉类产品的中转冷库应当经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出口肉类产品运抵中转冷库时应当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中转冷库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凭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证单监督出口肉类产品入库。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