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出口检验检疫 第三十三条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出口检验检疫 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向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派出官方兽医或者检验检疫人员,对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