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出口检验检疫 第三十二条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出口检验检疫 第三十二条 用于出口肉类产品包装的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包装上应当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进行标注,运输包装上应当注明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