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记录,或者未执行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