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章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未将微生物菌剂样品全部安全销毁的,由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 第三十条 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记录,或者未执行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由…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