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第二十条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第二十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后仍然需要进口该微生物菌剂的,进口经营者需要重新办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