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样品入境 第九条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样品入境 第九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凭《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签发样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样品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样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对样品的数量、规格、外包装情况进行现场查验。对样品查验合格的,准予入境。 第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