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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首件产品是指玩具批量生产前的试产产品。首件产品的结构或者使用的关键原、辅材料,生产工艺等发生变更的,视为不同的首件产品。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5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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