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11月6日公布的《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1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