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出口检验检疫 第四十一条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十一条 第三章 出口检验检疫 第四十一条 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有效期为: 冷却(保鲜)水产品:七天; 干冻、单冻水产品:四个月; 其他水产品:六个月。 出口水产品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报检。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另有要求的,按照其要求办理。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