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有效期为:

冷却(保鲜)水产品:七天;

干冻、单冻水产品:四个月;

其他水产品:六个月。

出口水产品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报检。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另有要求的,按照其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