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规定对进口水产品实施现场检验检疫。现场检验检疫包括以下内容:

核对单证并查验货物;

查验包装是否符合进口水产品包装基本要求;

对易滋生植物性害虫的进口盐渍或者干制水产品实施植物检疫,必要时进行除害处理;

查验货物是否腐败变质,是否含有异物,是否有干枯,是否存在血冰、冰霜过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