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进口检验检疫 第十二条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进口检验检疫 第十二条 进口水产品收货人应当建立水产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