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进口检验检疫 第十一条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进口检验检疫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水产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已经实施备案管理的收货人,方可办理水产品进口手续。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