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检验检疫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违法失职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