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风险信息评估 第十二条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风险信息评估 第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委托技术机构或者组建专家小组对进出口工业品风险信息进行评估。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