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投资者或者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相应规模。
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资者或者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相应规模。
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