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6年。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换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