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机构的设立、变更事项的报批手续; 业务经营状况; 检测条件和技术能力; 管理和内部控制; 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