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按照设立程序办理。

外国检验鉴定机构和境内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办事机构,一律不得在境内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