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涉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事项变更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换发资格证书;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破产、解散和关闭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办理注销资格证书手续。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