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章 报检 第六条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条 第二章 报检 第六条 需由海关实施数量、重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办理报检手续。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