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检验鉴定秩序的,由主管海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海关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检验鉴定业务。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