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海关依法对在境内设立的各类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和在境内从事涉及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机构、人员及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