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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海关依法对在境内设立的各类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和在境内从事涉及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机构、人员及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依法设立的境内外各类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人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的数量、重量鉴定,并接受海关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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