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海关实施数量、重量检验时应当记录,可以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如有意见分歧,应当备注或者共同签署备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