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检验 第十八条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检验 第十八条 海关实施衡器鉴重的方式包括全部衡重、抽样衡重、监督衡重和抽查复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