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被抽查单位对海关做出的抽查结论有异议时,可以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申请复验。 引用法条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2005)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