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查检验及不寄或者不送被封样品的单位,其产品视为不合格,根据相关规定对拒绝接受抽查检验的企业予以公开曝光。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