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章 抽查检验 第十六条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抽查检验 第十六条 抽样后,抽查检验人员应当对样品加施封识,填写抽样单并签字;被抽查单位应当在抽样单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特殊情况下,由海关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