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章 抽查检验 第十四条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抽查检验 第十四条 对实施抽查检验的进口商品,海关可以在进口商品的卸货口岸、到达站或者收用货单位所在地进行抽样;对实施抽查检验的出口商品,海关可以在出口商品的生产单位、货物集散地或者发运口岸进行抽样。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