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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2005年)
  3. 第四章 附则
  4.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3年6月1日发布的《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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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2005年) 附件: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3年6月1日发布的《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复验申请表(格式)〔略〕

第二十一条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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