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