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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1992年6月19日发布的《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国检检〔1992〕223号)及1997年4月21日发布的《…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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