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或口腔粘膜,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