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将进口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化妆品展品用于试用或者销售,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