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风险类型和程度,决定并公布采取以下快速反应措施:

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

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启动进出口化妆品安全应急预案。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快速反应措施的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