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风险类型和程度,决定并公布采取以下快速反应措施: 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 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启动进出口化妆品安全应急预案。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快速反应措施的实施工作。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