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建立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进出口化妆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国内外发生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可能影响到进出口化妆品安全时,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采取快速反应措施。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