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向中国出口的乳品,应当附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证书应当证明下列内容:

乳品原料来自健康动物;

乳品经过加工处理不会传带动物疫病;

乳品生产企业处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之下;

乳品是安全的,可供人类食用。

证书应当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印章和其授权人签字,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书样本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确认,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