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进口乳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凭证。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卫生证书。

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首次进口,指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品从同一口岸第一次进口。

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检测报告项目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乳品风险监测等有关情况确定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进口乳品安全卫生项目(包括致病菌、真菌毒素、污染物、重金属、非法添加物)不合格,再次进口时,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连续5批次未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再次进口时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和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进口预包装乳品的,应当提供原文标签样张、原文标签中文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等资料。

进口需要检疫审批的乳品,应当提供进境动植检疫许可证。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应当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涉及有保健功能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标注获得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的,应当提供经外交途径确认的有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