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11年) (三十三)

(三十三) 继续实施国发18号文件明确的政策,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