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三章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管理 第十三条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管理 第十三条 在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内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